作者:陈天鹏 时间:2022-06-24 点击数:
摘要:近年来,随着公司类纠纷案件的不断增长,股东知情权纠纷愈发引人关注。股东知情权制度,涉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随着公司经营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市场风向的多变性以及股东对投资方向的谨慎性,股东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投资利益,要求了解并知晓公司经营情况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股东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股东知情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已有规定,但在保护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如何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存在诸多争议。
然而,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股东知情权的讨论大多停留在诉讼阶段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的范筹,很少讨论执行阶段如何落实判决结果的问题。从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本质上来说,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问题才是落实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最后一公里”。本文拟从判决如何执行的角度,探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会计账簿 执行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现状
公司股东权利中的公益权是实现自益权的途径和保障,自益权是共益权行使的动力和目的。股东知情权既包括自益权又包括公益权,它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小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往往也是为了发起其他诉讼所做的前期准备,但由于公司受到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操控,经常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生效判决,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空有一纸裁判文书。
在法院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会计账簿等特定文件资料后,公司大多会想法设法对抗执行,其表现多种多样,有的声称公司管理不规范,财务账簿不齐全;有的声称被盗了;有的声称因为失火毁损了,有的声称因拖欠财务人员工资,被财务人员扣押了,还有的根本置之不理,甚至玩失踪,让法院找不到公司。凡此种种,致使判决迟迟无法得到履行,常规的民事执行措施对此好像无可奈何,让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常感苦恼。
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困难的产生,笔者认为主要归结于以下几点:
1、现行民事法律缺乏强有力的执行依据。
(1)股东知情权不能最终得到保障时如何救济,民事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虽然现行法律对公司应当依法设置财务会计账簿等义务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局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无法执行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种类以及方式,因此现实中面临着公司不依法设置或者提供财务会计账簿等特定文件资料导致股东知情权无法保障时,民事法律规定的惩治措施无法奏效,可操作性不强。
(2)股东知情权指向的公司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账簿等特定文件资料等,具有隐秘性和易变性特点,借助普通执行手段很难找到这些资料,即使公司主动提供,也很难确定真伪。
现行法律对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问题并没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或规定,但是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执行特点,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是强制公司作出一定的行为,仅仅依据一般的民事执行规定不易实现强制效果,出现执行难的局面。
2、中小股东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
许多中小股东在加入公司时,没有认真对待自身权利保护问题,对公司章程条款的设置不够重视,也没有要求公司建立关于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导致发生执行困难时,公力救济措施缺失,私力救济又缺乏途径。
3、府院执行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许多案件的执行,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依靠有关政府系统,打造成熟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就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例如在中央领导下进行的诚信社会建设,政府部门广泛参与,共同推出联合惩戒措施,短短几年时间,便取得了巨大成功,全国人民都开始重视并珍惜个人信用,害怕登上“老赖”名单。不过,在其他案件的执行方面,府院之间的沟通、联动仍然有限,相关部门如何配合,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何衔接,处罚尺度如何把握,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加强可操作性。
二、在现有条件下加强执行工作的对策
笔者认为,对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抗拒执行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对策。对于寻找各种借口(例如被盗、毁损等)不愿提供会计账簿的公司,应当责令其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否则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待,可以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的刑事责任。对于置之不理甚至躲避执行的公司,可以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联合执法,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入手,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又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据此,法院可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行政机关立案处理。即便遇到空壳公司,也依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形成压力。
对于表现恶劣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法院也可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针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针对其他公司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规定了长达三年或五年的刑期以及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财产刑。如果这些措施能够运用得当,势必极大缓解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三、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措施的完善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通过修改公司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侵害股东知情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惩罚措施,细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标准,以及相关执法主体之间互相配合与支持的程序与职责。
2、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加强和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执行机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采取相宜措施,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动的模式,加强对公司经营期间的行政监督力度,从打击财务造假入手,并辅以奖励政策,促使所有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联等机构,可加大公司法的宣传力度,引导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重视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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