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性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郑港文章 > 法律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性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陈天鹏、陶源   时间:2021-12-13   点击数:

摘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要体现哪些条款是有强制性规定的,但仅仅按照公司法规定来设置章程条款远远不能满足股东的全部需求,因此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外,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其他条款。由于公司法自身的特殊性,兼具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性质,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任意性规定,但是这些任意性规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这在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本文就此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公司章程  强制性规定  任意性规定  效力

一、《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公司的经营行为,不仅仅是股东内部的事情,也会涉及到许多交易相对方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法律有必要对公司的一些行为作出硬性要求,强制公司必须依令而行,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规定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的表决机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规定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规定关联交易等方面。

2、任意性规定

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自治性组织,因此公司法具有私法性质。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的前提下,股东可以自由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在这方面,公司法的规定只是起到指引作用,没有强制效力,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和需要,作出与公司法不一致规定,或者对公司法未规定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随着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任意性规定越来越多,公司自治的权利越来越大。例如,公司利润分配办法,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董事长产生办法,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等方面。

二、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笔者经常在实务中遇到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例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机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可以作出规定,包括如何将股东除名(强制退出),以及除名后如何处置股权。即便在股东自愿退出情形下,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另行作出股权如何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在此情况下,有些公司规定:股东退出公司时,其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由公司收购。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在90日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上年度末公司净资产额乘以被转让股权占注册资本的份额确定。对于这一规定,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有些高成长性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不能反映真正的股权价值,例如公司的资质、销售网络、所获授权等,无法在公司净资产里体现出来,而这些往往是公司获得利润的重要因素。他们认为公司章程的这项规定限制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自由,而且对股权的定价也不科学,可能导致不公平,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或者可撤销的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出现的类似条款,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治性条款,这是股东会为解决公司运营中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个性化设计。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讲,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利。但是,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只是一个底线要求,不等于一切自治性条款都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对公司章程中自治性条款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任何公民和组织订立契约的底线要求,公司章程自不待言。只要公司法明确要求的强制性性规范,公司章程都不能突破,例如前文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等,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

2、是否符合公司的决策程序。虽然公司具有自治性的权利,但是在公司内部,尤其是股东之间,仍然会存在不同的意见。公司章程一旦施行或者修改,会对所有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法律约束力,那就需要给予每一个股东和高管表达观点的权利和机会。一般来说,在公司成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都是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但是在修改公司章程时,未必会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为了平等保护所有股东、高管的权益,公司在修改章程条款时,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3、是否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由于许多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在规定或修改事关股东、高管的重大利益事项时(例如限制股东权利、将股东除名等),可能会出现一部分股东欺负另一部分股东的情形,导致严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为了给予救济途径,笔者认为,此种修改章程的行为应当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否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高管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唯有如此,才可以既体现公司内部的自治性,又不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当然,如果部分股东在同意之后又反悔,那属于违约行为,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综上所述,有效责任公司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一定要注意,既要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又要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规定,还要兼顾公平,这样的章程条款才会被法律所认可,才会避免执行中的波折,使公司按照预定方案经营发展。

友情链接:   郑港律师

版权所有: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15013048号-1 技术支持:佑航科技